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婚姻家庭法律業務操作指引
2025-05-31 04:02:43發布 瀏覽7982次 信息編號:2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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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婚姻家庭法律業務操作指引
目錄
總則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節律師接待咨詢
第二節律師接受委托
第三節涉外及涉港澳臺案件的委托
第四節收費
第二章立案前的準備
第一節立案前準備工作的內容
第二節證據的收集整理
第三節調解
第三章立案及開庭前階段
第四章一審訴訟程序
第五章二審訴訟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別程序
第七章結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訴訟業務
第一節律師代寫法律文書
第二節律師提供其他非訴法律服務
附則
總則
第1條 制定目的
為確保律師依法執行其職責,對律師在代理婚姻家庭案件時的執業活動進行規范,并為律師提供婚姻家庭法律服務的指導建議,特制定此指引。該指引并非強制性的或規范性的法規,僅作為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參考和借鑒之用。
第2條 指導思想
在處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務時,律師應秉持構建和諧家庭與社會的理念,充分展現其專業職能和積極作用。
第3條 行為規范
律師在處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務時,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以及《律師辦理民事訴訟案件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還需結合婚姻家庭法律領域的專業特性,參照以下操作指南進行操作。
第4條 業務特點
訴訟業務的受托主體為個人。在婚姻家庭這類案件中,它們與個人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連,案件的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個人作為委托人,而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擔任這一角色。
在某些業務領域,律師的代理權限存在一定限制。考慮到婚姻家庭糾紛涉及人身關系,且委托人的情感因素對其影響顯著,因此建議代理律師在一般情況下僅接受一般授權形式的代理。
當事人情感波動對業務處理有顯著影響。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不僅當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員的情感因素也相當復雜。鑒于此,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需特別關注當事人心理狀態和情緒變化的細微之處,以冷靜的態度處理家庭糾紛。同時,律師應將法學專長與社會學知識相結合,全面運用這些知識來處理法律事務。
第5條 工作原則
律師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全力以赴,盡職盡責,嚴格遵守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確保司法公正與權威得到有效維護。
在處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務時,律師必須嚴格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以及各類機密信息。
在代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律師需充分考慮此類案件的特殊性,密切關注當事人心理和情緒的波動,將心理輔導方法與法律服務有效融合,幫助當事人保持冷靜,妥善解決糾紛,避免矛盾升級。
在律師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始終恪守調解至上的原則,力求最大限度地促使雙方當事人以理智和冷靜的態度妥善化解紛爭。
第6條適用范圍
本指南主要針對律師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的應用,涵蓋了代理婚約財產爭議、離婚案件、婚姻效力相關及撤銷婚姻爭議、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夫妻財產協議爭議、離婚后財產爭議、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爭議、夫妻撫養爭議、子女撫養爭議、監護權爭議、探望權爭議、贍養爭議、收養爭議、分家析產爭議、申請承認外國法院裁決書、申請認可港澳臺地區法院裁決等法律事務,同時亦包括上述領域內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本指引未包含律師在處理繼承民事事務以及涉及重婚、遺棄、虐待等刑事法律業務時的操作指導條款。
第一章 案件的受理
第一節 律師接待咨詢
在案件受理階段,律師通過面對面交流的形式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時,應當首先對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初步了解,同時通知當事人需提前準備好相關書面材料。此外,律師還需告知當事人咨詢服務的收費標準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費用。
第八款,鑒于婚姻家庭事宜往往牽涉到個人私密信息,若律師在咨詢過程中安排其他律師或工作人員一同參與,務必在提供咨詢服務之前,積極向當事人詢問是否同意有他人在場。
在進行律師咨詢時,需先掌握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他們的身份和婚姻家庭狀況;同時,還需了解雙方糾紛的核心內容和基本情況;特別是要明確雙方爭議的焦點以及咨詢者尋求法律援助的主要動機。
當事人若因個人隱私的考量而選擇不向律師透露某些信息,律師應當予以充分尊重。
在第十條中,若當事人咨詢的內容涉及財產糾紛,律師可從以下角度對當事人的財產狀況進行深入了解:,,,,。
10.1房產情況;
10.2存款情況;
10.3股票、國債等有價證券情況;
10.4家具電器情況;
10.5貴重物品情況;
10.6車輛擁有情況;
10.7公司股權等企業投資權益擁有情況;
10.8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擁有情況;
10.9接受贈與或繼承財產的情況;
10.10以第三人名義持有但由夫妻出資的財產情況;
10.11當事人雙方婚前財產擁有情況;
10.12其他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擁有情況;
10.13雙方有無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
10.14雙方有無共同債權債務或個人債權債務。
第11條律師了解房產情況,可以從以下方面了解:
11.1購房的時間、地點,所購房產的狀態,即現房還是期房;
11.2房產性質,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經濟適用房等;
11.3房產購置時的合同價格及現值;
11.4購置房屋時支付房款的來源及方式;
若在購房過程中涉及貸款,需關注首付比例、貸款金額、主要貸款人身份、每月需償還的本息總額,以及截至當前所剩余的貸款本金總額。
11.6房屋權屬狀況、房產證記載的產權人信息;
該房產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情況,以及目前是否牽涉到其他債權債務的爭議。
11.8該房是否已建成交付業主,目前實際使用、居住情況;
11.9登記在該房產地址的戶口情況;
11.10房產裝修及出資情況;
11.11其他房產相關情況。
第12條律師了解存款情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了解:
12.1雙方名下有無存款、存款數額及來源,相互是否知曉;
是否保留客戶存款與取款的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掌握客戶的開戶銀行名稱及賬戶號碼等關鍵信息。
12.3近期內存款賬戶的交易記錄;
12.4發生婚姻家庭糾紛期間,有無轉移存款的跡象;
12.5目前各賬戶的存款余額;
12.6目前各存款賬戶歸誰掌管;
12.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義開戶存有夫妻存款的情況。
第13條律師了解股票情況,可以從以下方面了解:
13.1雙方名下的股票賬戶、股東代碼及開戶證券公司;
13.2股票資金賬號及開戶銀行;
13.3目前股票賬戶內的股票名稱及數量,當前股市大約市值;
13.4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目前資金賬戶的余額;
13.5是否存在由當事人出資,以第三人名義持股的情況。
在接待咨詢環節,律師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客戶的家具電器狀況進行了解,這包括但不限于詢問其購買時的價格、品牌、數量以及資金來源,同時,律師還需掌握家具電器的當前大致估值。
律師有權查詢并掌握涉及雙方當事人所擁有的貴金屬、珍貴古董以及其他價值較高的動產詳情,同時需了解是否存在涉及繼承或接受具有特殊意義的贈與物品的情形。
第16條律師可以了解雙方名下汽車擁有情況,包括以下信息:
16.1汽車品牌、款式、牌照號;
16.2需要確認的購買時間點、消費金額大小、支付手段的選擇、是否涉及貸款以及相應的還款狀況;
16.3目前車輛車籍所有人及實際使用人;
16.4目前車輛市值;
16.5有無車輛抵押情況及與車輛有關的債權債務糾紛。
律師在掌握公司股權及其他企業投資權益的相關信息時,應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深入了解:
17.1企業的名稱及營業地;
17.2企業注冊的時間、注冊地、注冊資本;
17.3企業出資人的人數、姓名及各自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7.4企業注冊后有無工商登記的變更事項;
17.5在企業財務狀況方面,具體可考察會計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以及企業的凈資產狀況。
17.6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及未來市場前景;
17.7持有股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存在轉讓股權的情況;
17.8當事人對企業投資權益分割的態度;
17.9其他企業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涉及當事人所擁有的保險權益、住房津貼、住房公積金以及將來可能獲得的各項收益,律師需依據糾紛的具體狀況來決定是否需要對其進行深入調查。
在掌握上述財產信息的過程中,律師還需關注財產所在的國家或地區,這樣做有助于為當事人解決糾紛時涉及到的管轄權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
在咨詢過程中,律師針對可能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需詳盡掌握糾紛的具體情況,核實案件是否屬于管轄范圍,是否滿足法院立案的要求,以及是否有受理的可能。若案件不符合立案標準,律師應盡力向當事人推薦其他解決矛盾的方法。
第21條規定,在回應當事人直接提出的問題之外,律師還應當主動在以下三個方面向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以當事人提供的信息為依據,對其案例可能產生的法律影響及應對策略進行詳細分析。
在具體實踐層面考察,法律理論分析同實際操作成效間可能存在何種分歧,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遭遇何種難題,以及如何有效應對這些挑戰,當事人應當持有何種心態和做好何種心理準備。
向當事人闡明解決問題的可行路徑,并指導其做好相應的準備,同時告知其在解決問題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各個階段,以及可能涉及的時間、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成本。
律師在接待咨詢時,應填寫《律師接待咨詢記錄表》,這樣既能確保在為委托人提供后續法律服務時對案情有清晰的認識,也便于當事人查閱相關信息。
對于處于激烈矛盾沖突中的當事人,律師需秉持職業道德,對當事人當前的婚姻家庭糾紛進行理智分析并提出建議;對那些情緒激動的當事人,律師應善意地提醒他們保持冷靜處理問題。在告知訴訟風險后,如果當事人依然決定提起訴訟,律師可以考慮接受該案件的委托。
第二節 律師接受委托
當事人若有意與律師事務所確立委托代理關系,代理律師需先充分了解相關情況,同時需對當事人所委托案件的管轄法院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進行評估,判斷其是否滿足我國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標準。若發現不滿足相關要求,律師應向當事人明確告知相關法規,并為其提供其他解決爭議的合法途徑。
律師在處理事務時,必須遵守一項規定,即對于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接受委托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然而,如果委托人僅僅針對離婚判決中的財產分配或子女撫養問題提出再審請求,律師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接受這一委托。
若委托人授權律師代為提出申請,以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裁決,律師有義務向我國法院說明,我國法院僅認可該離婚裁決中的離婚效力部分,而對于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以及子女撫養等事項,則不予認可。
在咨詢過程中,若律師發現離婚糾紛的當事人之前已提起過離婚訴訟,并且自上次訴訟結束至今不足六個月,律師需告知當事人需等待六個月期滿后方可再次提起訴訟。然而,如果律師在咨詢時發現自上次離婚訴訟結束后出現了新的情況或理由,律師可以接受當事人的離婚訴訟委托。同時,律師還應向當事人詳細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并告知在六個月未滿時啟動訴訟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接受婚姻家庭法律事務的委托過程中,律師必須特別關注委托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若非,則必須與委托人的法定監護人共同完成委托代理手續的辦理。
第2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委托:
29.1已經接受同一案件對方當事人的委托;
29.2若存在違反《律師執業避免利益沖突規則》的相關規定,或者出現其他不宜接受委托的情況。
在律師著手處理委托代理事宜之前,必須首先弄清楚委托人是否已經聘請了其他代理人。如果委托人已經擁有其他代理人,那么律師需要考慮是否接受這一委托。
第31條律師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委托手續應包括以下內容: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達成委托代理協議后,需制作三份合同副本,其中一份交付給委托人,另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最后一份則由事務所自行保管。
當事人需簽署并提交授權委托書,該文件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需提交給負責受理的法院,另一份需由承辦律師保存于檔案中,最后一份則需交還委托人。
31.3律師事務所同時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在律師進行委托手續辦理過程中,必須與委托方共同商定司法文件及案件相關資料的投遞地點。
第三十二條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律師有權要求委托人完成《基本信息登記表》的填寫,此表格旨在幫助律師掌握當事人雙方的個人信息、資產狀況、子女狀況等相關內容,同時也能確定法律文件的投遞地點,并明確雙方的聯系方法。
在處理委托事務的流程中,律師需妥善保存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副本或者其它能夠證明身份的材料。
在簽署委托代理協議的過程中,第33條明確規定,協議內容中不得包含對所承擔法律事務結果的任何承諾或擔保。
律師事務所一旦接受委托,若遇特殊狀況導致承辦律師無法履行代理職責,律師需立即告知律師事務所。經委托人同意后,律師事務所需迅速更換承辦律師,亦或就終止合同事宜展開商討。
一旦接受委托,若委托人提供不實證據或借助律師提供的服務進行違法行為,律師事務所在搜集證據、核實情況后,律師有權拒絕繼續擔任代理人,并向委托人通報此事,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將相關記錄存檔,并對案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第三節 涉外及涉港澳臺案件的委托
第36條本節所述的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6.1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系外籍人士或無國籍人士;
36.2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系我國香港、澳門、臺島居民;
當事人所涉民事法律關系的確立、調整或解除等法律行為發生在境外,亦或案件所涉訴訟標的位于外國。
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若設立、變更或終止,其相關法律事實若發生在港澳臺地區,或者案件所涉訴訟標的物位于港澳臺地區,則屬于民事案件范疇。
委托人在處理委托代理相關事務或參與訴訟階段,若身處國外并停留。
第三十七條在處理涉及婚姻家庭領域的涉外、港澳臺案件時,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或一般代理授權。若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代理手續期間或訴訟過程中有可能不在國內,則推薦律師接受特別授權。
在處理涉外及涉港澳臺離婚案件委托時,律師需特別關注離婚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同時需決定是采取訴訟離婚還是行政登記離婚的方式。此外,律師還需明確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并向委托人說明選擇中國內地法院立案管轄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法院管轄所面臨的不同訴訟風險及可能產生的結果。同時,律師有責任告知離婚裁判在不同國家及地區的法律效力。
律師在接受特別授權進行代理時,必須在其授權委托書中詳細列出具體的代理權限和期限。同時,必須特別指明律師是否具備代為接收法律文件的權限。
第四十條律師接受來自境外的委托人委托,負責處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務。若委托人無法返回境內參與訴訟,律師可以提前指導當事人完成與代理事項相關的授權委托書、起訴書、答辯狀、離婚意見書、委托人身份證明、證據等法律文件的公證和認證等程序性手續。
第四十一條根據規定,當律師受聘于海外中國籍人士,代表其處理婚姻家庭類案件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法定文件,這些文件一般包括:
41.1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1.2委托人的護照及簽證復印件;
41.3委托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41.4委托人簽名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或離婚意見書);
41.5在境內或境外登記的結婚證件;
41.6子女出生證明或有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41.7境內及境外來源的證據材料。
若該法律文件為非中文版本,則必須由案件所涉法院認可的翻譯單位進行準確翻譯,并將翻譯后的文本一同提交至法庭。
該法律文件需依據其來源及案件所涉法院的具體規定,由代理律師判斷是否必須由委托人國籍地的公證機構或公證人員出具公證,并需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進行認證,亦或可由我國使領館直接進行公證。律師在獲取上述公證或認證文件后,方可將之提交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四十二項,律師若受境外外籍人士的委托,擔任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人,須向法院遞交以下法律文件:
42.1委托人的國籍身份證明或護照復印件;
42.2委托人簽名的特別授權委托書;
42.3委托人簽名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包括離婚意見書);
42.4在境內或境外登記的結婚證件;
42.5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42.6境內及境外來源的證據材料。
若該法律文件為非中文版本,則必須由受理法院認可的翻譯單位進行準確翻譯,并將翻譯后的版本與原文一并提供給法庭審閱。
該法律文件需依據其出處及案件所涉法院的具體規定,由代理律師判斷是否需要委托人所在國的公證機關或公證員進行公證,并且還需經過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進行認證。在此過程中,律師需留意不同國家對于公證認證的具體規定各有差異。律師在收到相關公證或認證文件后,再將其提交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律師在受香港居民委托處理婚姻家庭事務時,作為代理人,需向法院遞交以下必備法律文件:
43.1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43.2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
43.3委托人的中文起訴狀或答辯狀(包括離婚意見書);
43.4在境內或境外登記的結婚證件;
43.5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43.6來自境內及境外的證據材料。
該法律文件需依據其來源和案件所涉法院的具體規定,由代理律師判斷是否必須經過司法部認可并持有公證人資質的香港律師進行公證,之后還需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的轉遞印章,最終提交至法院。
第四十四條律師若受澳門居住的委托人之托,負責處理婚姻家庭類案件,向法院提交的相關法律文件一般包括:
44.1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44.2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
44.3委托人的中文起訴狀或答辯狀(包括離婚意見書);
44.4在境內或境外登記的結婚證件;
44.5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44.6來自境內及境外的證據材料。
該法律文件需依據其出處和案件所涉法院的具體規定,由代理律師判斷是否需要通過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進行驗證,并據此決定是否將其提交至法院。
第四十五條,律師若受臺島地區居住的當事人之托,作為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的相關法律文件一般包括:
45.1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45.2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
45.3委托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包括離婚意見書);
45.4在境內或境外登記的結婚證件;
45.5子女出生證明或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45.6來自境內境外的證據材料。
該法律文件需依據其來源和案件所涉法院的具體規定,由代理律師判斷是否需要在臺島地區完成公證手續,之后還需在境內受案法院所在地的公證員協會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方可提交給相應管轄法院。
若委托人身處國外并委托國內親友代為處理律師代理手續,律師需對國內親友所提供的委托手續和授權權限進行核實,并在確認無誤的基礎上,方可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協議。
第四節 收費
在處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務時,律師需依照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共同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來收取代理費用,且在委托代理協議中必須詳細規定收費的具體形式、金額、種類以及結算的具體方法。
第48條律師要特別注意婚姻類案件不允許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在委托協議的第49條中需明確規定,針對案件處理過程中涉及的特定訴訟事宜,例如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實施財產保全措施、提出反訴等行為所發生的費用,是否應當包含在原有的律師代理費用之內。若雙方同意通過協商額外增加代理費用,則必須在協議中予以明確表述。
第五十條,委托代理協議內需明確指出:一旦律師與委托人已完成委托代理手續,并開始提供法律服務,若委托人單方面終止委托代理關系或主動撤回訴訟,亦或對方當事人撤回訴訟,那么律師費用的結算方式應予以明確。
第二章 立案前的準備
第一節 立案前準備工作的內容
第51條案件準備階段,一般情況下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51.1了解和熟悉案情;
51.2收集原、被告主體身份材料;
51.3收集相關證據;
51.4分析案情,制定代理策略;
51.5草擬各類訴訟文書及財產清單、證據清單;
51.6訴訟前的調解思路;
51.7條款用于判斷是否有必要提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實施證據保全,或者先行執行。
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確保支付判決的順利執行,避免對方擅自挪用資產,律師可以建議委托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旦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律師需留意,務必在15天之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完成立案手續。
第53條考慮到婚姻家庭案件往往牽涉到子女撫養金、贍養金以及夫妻撫養費用的爭議,律師可以依據案件緊急程度的不同,為當事人提出先行執行的申請。
第二節 證據的收集整理
律師在調查和搜集證據時,必須確保其過程合法合規,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全面細致地收集信息,并且行動迅速,同時要重視證據的準確性、合法性以及與案件的相關性。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嚴禁偽造或篡改證據,不得以威脅或利誘的手段促使他人提供不實證據,不得阻礙對方當事人合法獲取證據,亦不得協助或引導當事人進行證據的偽造或篡改。
律師在進行案件相關證據的調查與搜集時,必須由其所屬的律師事務所提供相應的介紹信,并需出示有效的律師執業證件。在律師向證人進行取證調查的過程中,建議由兩位律師一同進行。若證人數量較多,則應逐一進行詢問和調查。
律師在搜集書籍證據和物品證據時,必須優先獲取原始文件和實物。若獲取原始文件和實物存在困難,可采取復制、拍照等方式,或者收集副本和摘錄本。然而,對于復制品、照片和摘錄本,必須附加相應的證詞或說明。在收集視聽資料時,必須清晰標注其來源。
律師在處理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必須嚴格保密,若需在法庭上展示此類證據,必須提前通知法庭,并采用不公開的方式提供,不宜在公開的庭審過程中進行展示。
律師在立案前若認為某些證據需鑒定或財產需評估,須在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委托經司法部門認可的鑒定機構或評估機構進行相關鑒定或評估。若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出現此類需求,律師需提醒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并請求法院委托相應機構進行鑒定或評估。
在律師準備向法院提交錄音資料之際,務必留意提交錄音的原始文件,亦或是磁帶的原件。至于數碼或電子形式的證據,則可以將其刻錄至光盤之中,并且還需整理出錄音資料的書面文字材料。
在提交錄音資料至法院之前,律師必須親自聆聽錄音內容,并且要對照文字材料進行詳盡的核對。
律師在向法院提交照片時,需確保照片經過沖洗或彩色打印處理,且需按照法院的具體要求將其粘貼在規定尺寸的紙張上。同時,照片上需清晰標注證據的名稱、來源、拍攝日期以及證明的具體內容。
第62條要求,在準備證據復印件時,需根據參與訴訟的人數、案件采用的是普通審理程序還是簡易程序、法院的具體要求以及律師事務所存檔的必要,進行相應的數量準備。
律師需對所提交的證據資料進行詳細分類并賦予序號,同時需對證據的出處、所證明的事項以及具體內容進行概述,隨后編制一份詳盡的證據目錄,并請委托人簽字確認,并在上面標注提交的具體日期。
第63條規定,在案件立案之后,若律師根據案情的具體狀況,認為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則應立即告知當事人。若當事人表示同意,律師需提交一份正式的申請書。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調查申請未予批準,律師可以建議當事人向作出該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復議申請,要求重新審議一次。
律師在收集證據時,可采取制作調查筆錄的方式。該筆錄需詳細記錄:
調查的時段、進行的地點、執行調查的人員、接受調查的對象、調查的動機以及接受調查者的陳述。
調查對象在陳述結束后,需親自檢查調查記錄,確認無誤后,需在“以上內容已審閱,無任何錯誤”的語句旁簽字,同時注明具體的年、月、日。
若調查筆錄有多頁,被調查人應在每頁簽字確認。
證據原件不宜由律師直接保管。若確實有必要由律師保管,承辦律師需謹慎處理,確保妥善保存。在與委托人進行證據原件的移交過程中,必須細致地完成所有必要的書面交接手續。
在處理第66條律師代理離婚糾紛案件時,律師應全面掌握案件細節,并搜集相關證據,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在婚姻基礎這一方面,需考察的內容涵蓋了婚前雙方的相識途徑、戀愛經歷以及結婚登記的相關信息,同時還包括雙方各自過往的婚姻歷史。
夫妻感情狀況分析:涵蓋婚后雙方感情的發展態勢,夫妻間矛盾沖突的形成過程,感情破裂的具體原因,是否已經接受過調解,離婚談判的具體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復合的可能性。
在子女撫養問題上,需考慮的因素包括:過去子女主要由哪位家長照料撫養,目前子女的居住情況,子女本人的意愿,以及夫妻雙方對于撫養子女的意見和能力;此外,還需關注雙方是否還有其他繼子女、養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以及各種對撫養子女有利或不利的因素。
財產相關事項:需明確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債權債務狀況,以及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狀況;需核實是否存在其他書面形式的財產約定;同時,要了解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占有、使用和管理的現狀,并確認當事人是否隱藏或轉移了共同財產。
66.5雙方當事人目前對于離婚的態度;
涉及離婚案件的程序性細節,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人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的裁決結果如何,本次訴訟中是否存在一方處于離婚限制期內,以及案件由哪個法院負責管轄。
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時,能夠搜集以下各類證據材料,用以證明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狀況:
共同居住者,包括家政服務人員、鄰里、友人、同僚以及親屬等,他們的證詞、調查記錄。
報警記錄、出警記錄、公安人員調查筆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以及法醫的鑒定報告,這些均屬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相關證據材料。
(3) 離婚協議、保證書、電子郵件、信件、短信、日記等;
(4) 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錄音錄像資料、電子文件;
相關機構包括婦女聯合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以及當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均需參與并記錄在婚姻糾紛調解過程中的活動。
(6) 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若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婚前對財產歸屬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律師能夠協助審查這份協議的有效性,進而判斷其是否適合作為呈堂證供。
在處理涉及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不動產分割問題時,律師應當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搜集和準備相關證據:
針對婚前個人或夫妻共有的房產,律師有權獲取相應的房產權利證明;若獲取證明存在困難,或是產權登記尚在進行中,律師可依據不動產所在地的相關法規,向房屋登記的主管部門申請獲取房產預售、銷售的備案或登記資料;同時,律師還需準備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若房產證上標示除未成年子女外的其他共有人信息,律師可以向委托人說明,由于房產牽涉到非本案當事人的權益,法院通常不會在離婚訴訟中將此一并處理。
若購房是通過銀行按揭貸款實現的,律師需詳詢客戶關于該房產的首付款項、婚后貸款償還狀況以及剩余未還貸款金額。同時,律師應準備包括購房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以及還貸賬戶的還款明細等在內的相關書面證據。
若購房資金來源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個人財產,律師將搜集相關出資證明;若涉及第三方出資,律師還將收集證明債務存在或贈與成立的相關證據。
若雙方在房產分割價值的評估上存在較大差異,律師需盡力獲取涉案房產的市場價值相關資訊,同時搜集相應的證據材料。
若條件允許,律師可以搜集相關證據,了解分割房產的現居住者狀況,同時收集雙方是否擁有其他房產或居住地的信息。在需要的情況下,律師還可以前往房產所在地的物業管理公司、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進行取證。
若房產分割過程中,有第三方聲稱對該房產擁有所有權,可以建議委托人另行提起訴訟,通過獨立案件來處理此事;同時,可以將關于該房產物權訴訟的判決結果,作為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證據材料進行提交。
律師在保障客戶權益的過程中,有權對涉及雙方的存款狀況進行查詢,這包括但不限于了解雙方或單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信息,諸如開戶行、賬戶持有人姓名、賬戶號碼以及大致的存款數額等。在需要的情況下,律師可以預先準備一份向法院申請調查存款信息的正式文件。
律師在保障客戶權益的過程中,有權對涉及雙方的股票信息進行詳盡調查,這包括但不限于了解雙方當事人所持有的證券公司賬戶信息、股東代碼、資金賬戶的開戶銀行及具體賬號、股票交易的具體記錄以及資金賬戶的交易歷史等。
若客戶提供了關于對方當事人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的詳細信息,律師可申請由受案法院向中央證券結算(上海、深圳)公司進行調查,亦或律師可憑借調查令自行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股票交易及相關資金賬戶的詳盡資料。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若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投資,卻是以第三人的名義進行登記或購買相關資產,律師可協助客戶搜集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律師還需征詢客戶對于該財產是主張所有權還是債權的選擇。此外,律師還需向客戶分析是否需要另行發起關于所有權或債權的訴訟。
在處理家具和家電的相關事宜時,律師可以建議當事人詳盡地編制一份財產清單,其中需詳細列出家具電器的品牌、型號、數量、材質等信息。此外,這份清單還應將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財產以及婚后個人財產進行分類,以便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能夠提供準確的信息。
在涉及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擁有貴金屬、珍貴古董字畫等高價值物品的情況下,律師需編制詳細清單,對相關財產進行詳細記錄,同時搜集能夠證實財產所有權或價值的證據,并務必妥善保管好這些證據。
在動產可能面臨滅失風險,或者對方當事人存在私自轉移或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時,律師可以向委托人提出采取公證、錄像、證人陳述等手段來確保證據安全的建議。
若當事人持有車輛,律師有權從委托人或者車管部門處搜集行車證、購車合同、購車發票以及出資證明等相關資料。同時,律師還需調查購車時的貸款情況,包括貸款本金、還款狀況以及貸款剩余金額,并核實車輛牌照信息以及車輛的當前價值。此外,律師還需了解目前車輛的實際使用者是誰。
律師有權向委托人詢問涉及雙方企業的投資權益狀況,進而依據委托人提供的數據,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檢索相關企業的檔案資料,同時,對以下信息進行詳盡調查:
(1) 企業申請設立的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企業在成立之初的出資者名單、各自的出資份額、資金投入的具體形式、以及登記的注冊資本額。
企業進行的年度審查所提交的會計文件涵蓋了各類報表,這些報表具體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損益表。
(4) 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有無變更情況;
在婚姻家庭糾紛發生過程中,需關注是否存在一方擅自將企業投資權益進行轉讓的行為,是否存在轉移企業資產的行為,以及是否存在惡意制造企業債務的情況。
當前,我們需要考察這家企業的運營狀態、其在市場上的份額以及未來的發展潛力,以便評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企業投資權益在市場上的實際價值。
在搜集上述工商資料的過程中,律師需留意收集企業開設的各類賬戶信息,包括基本賬戶和其它非基本賬戶,以便于日后如有需要,能夠方便地進行資金查詢。
律師獲取上述信息的途徑還包括其他多種方式,例如查閱企業官網、瀏覽宣傳手冊、咨詢稅務登記機構等。
在上述特定條款之外,若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間額外的財產權益或共同承擔的債權債務,律師需竭力進行調查,同時搜集所有相關證明材料。
若當事人的資產位于海外或港澳臺地區,律師需在竭力搜集相關證據的同時,留意涉案資產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國際法律沖突規則以及區域間法律沖突規則,特別是要關注我國法院的判決文書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能否被認可和執行的潛在風險。
第67條律師代理同居析產糾紛或同居子女撫養糾紛證據的收集
律師代理同居糾紛,應調查收集證明下列事實的證據:
雙方當事人共同居住的具體時長,需判定是否構成非法同居關系,以及他們在同居期間的生活相處情況。
同居期間財產狀況包括:財產的來源與資金投入情況,財產權屬的登記信息,財產的實際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書面協議,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以及雙方對于財產分割的意見。
同居生活期間,需了解子女的出生狀況,過去主要由哪位家長負責照料與養育,目前子女的居住環境,子女個人的意愿,以及雙方對于撫養子女的看法和能力。此外,還需考察雙方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對子女撫養產生不利影響的習慣或疾病。同時,還需確認雙方是否還有其他繼子女、養子女或婚生子女。
67.4發生同居糾紛的原因及雙方或一方有無過錯;
雙方同居關系糾紛的核心爭議主要集中在解除同居關系的處理上,亦或是財產的劃分問題上,還包括了子女撫養權的爭執等方面。
在處理同居糾紛時,律師需明確是否涉及第三方權益,特別是合法配偶和子女的權益,這一判斷有助于決定是否需要搜集相關證據。
第68條律師代理扶養糾紛證據的收集
律師代理夫妻扶養糾紛,應調查收集證明下列事實的證據:
68.1夫妻生活現狀,一方當事人是否有遺棄、分居等情節;
雙方需提供各自的經濟收入情況,搜集相關證據以證實其中一方所面臨的艱難生活狀況,同時也要評估另一方在撫養責任方面的能力。
68.3發生扶養糾紛的原因;
68.4確定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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