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協發布(試行)律師辦理基金業經營者集中申報指引(2023)
2025-05-31 03:00:57發布 瀏覽8029次 信息編號:2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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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協發布(試行)律師辦理基金業經營者集中申報指引(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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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協會高度關注本市律師的專業化進程,并致力于專業領域的進步,同時加速研究成果的應用。在本屆協會的努力下,已發布及修訂了34項業務操作指南,為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提供了參考依據。進入2023年1月,協會又推出了9項新的業務操作指南,這些指南現已全部在東方律師網的“業務研究”欄目中更新,用戶可登錄該網站查閱相關信息。
上海律師協會競爭與反壟斷業務研究委員會負責起草的《(試行)律師辦理中國基金業經營者集中申報業務操作指引(2023)》已由東方律師網對外公布,并實施了一年的試驗期。
本指引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
總則
為便于上海市律師在處理中國基金業經營者集中申報業務時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指引。該指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年,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2009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2018年)、《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2018年)、《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2018年)、《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2020年)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同時,本指引亦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機關和上海市律師協會所制定的律師執業規則。
上海地區注冊的律師事務所一旦接受委托人的任務,在為其提供中國基金業經營者集中申報服務的過程中,律師事務所及其負責的律師應當遵循本指引的規定。
第3條??根據上述法律法規,以下術語應具有如下定義和解釋。
本指引中所提到的“反壟斷局”,指的是負責審查和執行中國經營者集中申報相關事宜的機構,具體而言,即是國家層面的反壟斷局。
3.2 ?本指引所稱的“申報義務人”是指:
通過合并途徑實現的經營者集中,涉及所有參與合并的各方企業。
其他形式的經營者合并,涉及獲得控制權或具有決定性影響力的企業需進行申報,而其他企業則需提供相應支持。
若申報義務人未進行集中申報,其他參與集中的商家有權提出申報要求。申報義務人有權自行完成申報,亦可根據法律規定委托他人代為申報。
本指引中所提及的“相關市場”,指的是在一定時間段內,經營者在特定產品或服務領域所參與的競爭范圍,既包括產品范圍也包括地域范圍。具體來說,相關產品市場是由那些在特性、用途和價格等方面,被消費者視為具有高度替代性的商品集合所形成的市場。而相關地域市場則是指消費者能夠獲取到這些具有高度替代性產品的地理區域。
本指引詳細闡述了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流程,該流程涉及律師受當事人委托,代理中國基金業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在此過程中,律師需全面掌握案件事實,對相關法律進行綜合判斷、分析、理解及運用,具體操作包括各項法律事務。這一流程不僅包括事前準備、申報、行政審查等環節,還涵蓋了事后爭議處理等多個程序。
進行基金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律師,應熟悉反壟斷法的理論根基與實際操作,掌握與企業合并相關的法律技巧和實際操作經驗,同時具備一定的經濟學知識,懂得企業注冊、財務、稅務、運營、市場營銷等方面的基本操作流程,并且對反壟斷局在經營者集中申報方面的立案和審查流程有所了解。此外,建議深入掌握基金業經營者集中申報工作的特性、核心內容、難點所在以及關鍵要點。
初步調查與評估
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后,需協助客戶對交易的具體細節進行初步的審查,同時,對交易是否達到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標準進行初步的判斷與評價。建議相關律師對以下兩個關鍵問題進行細致評估:首先,根據交易的具體安排,這一交易是否構成了經營者集中行為;其次,若該交易確實構成經營者集中,那么參與集中的各經營主體的營業額是否已經滿足了我國規定的申報門檻。
此外,律師應向客戶指出,即便未滿足國務院設定的申報門檻,只要能提供證據顯示該企業合并可能產生或已產生妨礙、限制市場競爭的影響,反壟斷監管機構仍可責令其申報。若該企業未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申報,反壟斷監管機構有權依法對其合并行為展開調查。
第7條??本指引所稱的“經營者集中”,系指下列情形:
(1)??經營者合并;
企業主通過獲取股權或資產的手段,實現對其他企業主的管控權。
經營者通過簽訂合同等手段,獲得了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具備了對其施加決定性影響力的能力。
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若經營者集中涉及以下情況之一,則無需向反壟斷局進行申報:,,,。
在集體的經營活動中,任何一位經營者若持有其他每一位經營者超過一半的具有投票權的股份或資產。
參與合并的各方中,超過半數的擁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產,均被那些未參與合并的個別經營者所控制。
本指引中提及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特指在以下情形下所指的個體:,,,,。
在經營者進行合并活動時,不論是通過吸收合并或是設立新的合并實體,所有參與這一集中行為的實體都被視為合并的參與者。
若經營者通過獲得股權或資產的手段實現對其他經營者的掌控,那么掌握控制權的經營主體與被控制的目標經營主體,均應被視為參與合并的經營者。
若經營者通過簽訂合同或其他方式獲得了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具備了對其施加決定性影響的能力,那么這種獲得控制權或具有決定性影響力的經營者和被其影響的經營者,便構成了參與集中的經營主體。
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中,若合并后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對目標企業擁有控制權或能夠施加決定性的影響力,那么這其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都應被視為參與合并的經營者。
在新成立的合資企業中,共同掌握該企業控制權的各方均屬于參與合并的經營者,而合資企業本身并不屬于參與合并的經營者。
在既存企業的基礎上,通過交易手段組建合營企業的情況下,若該既存企業本身即是一個合營實體,那么,既存企業以及交易完成后對合營企業擁有控制權或能施加決定性影響的各方經營者,都應被視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若在交易之前,該企業僅由一位經營者獨立管理,那么在交易完成之后,所有持有控制權或能施加關鍵影響的經營者都應被視為參與合并的經營者;若交易前那位獨立管理者在交易后依然保有控制權或關鍵影響力,則原企業不再被視為參與合并的經營者;相反,若交易前的那位獨立管理者在交易后失去了控制權或關鍵影響力,那么原企業便成為參與合并的經營者。
第9條??本指引所稱“申報標準”,系指下列標準之一:
所有參與此次集會的商家在上一個財年內的全球總銷售額累計已突破百億人民幣大關,并且在此之中,至少有兩位商家的上一年度在中國境內的銷售額也均超過了四十億人民幣。
所有參與此次集會的商家在上一個財年內的國內銷售額總和達到了20億人民幣以上,而且在這其中,至少有兩家商家的國內銷售額各自超過了4億人民幣。
“在中國境內”這一表述指的是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所在的區域位于我國境內。
本指引中提及的“營業額”涵蓋了相關經營者在上一會計年度通過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益,并在其中減去了相應的稅費及其附加。具體而言,參與合并的單一經營者的營業額應等于以下經營者的營業額之總和:
(1)??該單個經營者;
(2)??第(1)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3)??直接或間接控制第(1)項所指經營者的其他經營者;
(4)??第(3)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在(1)至(4)項所提及的經營者群體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聯合,對其他經營者實施共同控制。
集中參與的單個經營者的銷售額,不包含在上述(1)至(5)項中提到的經營者之間所進行的銷售額。
若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存在共同控制關系,或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與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實體,則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應涵蓋這些共同控制實體與第三方經營者間的營業額,且該營業額應僅計算一次。
在開展初步調查與評估工作時,律師提出的交易調查建議應涵蓋以下幾項內容:
該集中涉及交易的動機、歷史背景、具體條件、操作流程,以及交易各參與方的商業戰略。
審查相關協議內容。在涉及并購的生意中,這些協議可能涵蓋股權或資產的轉讓文件,以及交易完成后目標公司的新章程;而在創立合資企業的交易中,協議可能包括合資合同、股東間協議,以及合資企業的新章程。具體內容需根據交易的具體安排來確定。
對所需的其他信息進行初步評估,這包括參與集中交易的企業的股權及控制權架構(需追溯至實際最終控制人),以及這些企業在全球及中國境內上一年度的營業額。
在初步評估環節,律師需對交易是否引發控制權變動進行考量,以此確定交易是否屬于經營者集中的范疇。
在基金的募資、投資、管理和退出這四個關鍵環節中,經營者集中申報問題主要出現在募集、投資和退出這三個環節。律師在設立基金時需留意,交易是否會導致至少兩名經營者共同監管基金;在基金投資階段,需關注交易是否會使基金獲得對目標公司積極或消極的控制權;至于基金退出階段,還需注意交易是否會使受讓方獲得對目標公司積極或消極的控制權。
本條僅作為律師參考,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為了滿足管理人牌照的申請要求,還是為了滿足有限合伙人參與私募基金管理的需求,越來越多的私募基金在成立階段選擇了CO-GP(即普通合伙人)的運作模式。在這種CO-GP模式下,私募基金擁有多個普通合伙人,他們各自負責不同的工作內容,并協同合作。在CO-GP模式中,分工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GP1負責基金管理,GP2則充當執行事務合伙人;GP1同時承擔基金管理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角色,GP2則僅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GP1負責執行事務合伙,而GP2的關聯方則成為基金管理人;GP1兼具基金管理和執行事務合伙職責,GP2則扮演普通合伙人角色。在前三種分工模式中,CO-GP共同參與私募基金決策,若無特殊情形,通常會被視作共同控制私募基金,進而構成經營者集中。至于第四種情形,GP2通常作為GP1員工的跟投平臺,需由律師根據GP2在私募基金中的具體權限來判定是否存在共同控制關系。
雖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事務中并不直接參與,且不對基金進行外部代表,然而,他們仍有可能在《反壟斷法》的框架內獲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在此情況下,律師需留意評估,有限合伙人是否可能被認定與普通合伙人共同對基金實施控制,進而形成經營者的集中行為。有限合伙人可以多角度介入基金的經營決策,例如,他們可以出席合伙人會議來影響決策、指派代表加入基金顧問委員會以參與決策、委派擁有投票權的成員進入投資決策委員會以參與決策,此外,若有限合伙人的關聯方擔任聯席普通合伙人,則該聯席普通合伙人也將參與到決策和基金事務的執行中。
由此可見,若有限合伙人不愿面臨被視作獲取目標公司《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控制權的風險,他們便需對在私募基金決策中獲得的權益加以約束。比如,有限合伙人可以采取某些措施來嘗試減少其在特定事項上的決策影響力,亦或是提升參與決策的投資項目的資格要求等。所謂的“輪轉聯盟”或“不穩定股東聯盟”,這一概念源自歐盟法律體系,它描述的是在企業決策過程中,缺乏持有穩定多數股權的股東。在這樣的決策中,多數股權的擁有者可能是由小股東們任意組合而成的。根據歐盟法律,此類情況通常不被視為存在單一或共同的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并不存在所謂的“輪轉聯盟”或“不穩定股東聯盟”這一概念。同時,我國反壟斷執法部門對于這一問題的政策立場也未予以明確,導致相關案件的判決結果各不相同。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處理此類情況時,可能會將其視為實現了共同控制,尤其是當股東人數不多且股東并非以財務投資為主要目的時。在這種情形下,建議聘請律師幫助企業與反壟斷監管部門提前進行溝通協商,旨在減少因未按規定申報而可能帶來的風險。
依據《反壟斷法》及相關條款,即便基金投資者僅持有目標公司少數股權,未能達到控股地位,只要投資者能夠向目標公司委派超過董事會成員一半的董事,或對股東會及董事會就公司經營預算、商業計劃、高級管理人員任免等事項的決策擁有否決權,或者能對目標公司的日常運營或重大商業決策產生決定性影響,反壟斷執法機構將視其已獲得《反壟斷法》所指的控制權。
若初步判斷該交易屬于經營者集中行為,律師應進一步依據參與集中的各經營者的營業額情況,判定其是否滿足申報門檻。同時,律師應向客戶及參與集中的其他經營者詳細闡述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經營者營業額計算的具體規定,以便協助他們準確統計和計算營業額。
私募基金的營業額通常涵蓋以下幾部分:首先,是基金本身的營業額,這包括基金收取的管理費用以及投資所得等;其次,是基金的實際控制人個人的營業額;再者,還包括該基金及其控制的所有其他實體、基金和被投資企業的營業額總和,無論這些實體、基金和被投資企業是否與基金的投資領域存在關聯。
律師在幫助客戶評估一筆交易是否需要在中國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同時,亦需留意該交易是否會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引發經營者集中申報的要求。在涉及跨境基金投資的交易中,鑒于交易參與者往往是跨國公司,它們所從事的業務可能遍布全球多個國家或地區,故而一筆跨境基金投資交易有可能導致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產生經營者集中申報的義務。律師應提醒客戶留意,該筆交易有可能導致觸發涉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營者必須申報其市場集中度的潛在風險。
若交易可能引發其他司法管轄區經營者集中申報,律師可協助客戶向該區域的執業律師尋求意見。若客戶選擇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同步申報該交易,律師應與客戶深入探討不同司法管轄區申報事宜的協調問題,以及這些申報對交易進展可能產生的影響。
若一項交易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域引發經營者集中申報,律師有權向相關當事人了解,他們是否曾在類似或相同的市場中向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反壟斷監管機構提交過申報材料。同時,律師還需審閱本次交易計劃提交給其他司法管轄區域反壟斷監管機構的申報文件,以確保不同司法管轄區域的申報內容不會產生矛盾或沖突。
在基金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的過程中,律師必須特別留意,那些直接介入交易的經營者,若是收購或投資工具(例如特殊目的實體),則不宜充當申報主體。
律師應向客戶指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若在兩年時限內(即從首次集中交易完成到最終一次集中交易協議簽署期間),相同經營者多次進行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行為,應被視為單一集中交易。在實際情況中,基金類投資項目往往會在一定時期內對同一目標公司進行多輪投資。在處理這類投資行為時,律師需注意,多階段的投資活動可能被視作單一集中行為,因此,必須在前一輪或前一步投資行動啟動之前,及時完成經營者集中的申報程序。
在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階段或審查期間,律師應建議客戶留意,以防其行為被視作“搶跑”舉動(即未待反壟斷局作出不進行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前,先行實施經營者集中),同時需對以下幾項商業安排進行細致的審查與分析:
(1)??約定開發或者運營過渡期的產品;
(2)??約定申請為后續運營所使用的知識產權;
在約定的過渡期間,即從交易文件簽署之日起至交割手續全部完成之日止,目標公司不得執行任何超出其常規業務范圍的活動,且在進行任何特定行為前,必須獲得收購方的預先批準。
在過渡期間,雙方應相互派遣或購買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職位至目標公司。
一方經營者負責承接或委托管理另一方經營者的對外經營活動或關鍵設施。
限制對方經營活動的合同內容、禁止對方進行交易的條款、客戶資料的清單以及定價標準。
(7)??約定經營者集中各方交換有關市場競爭條件的信息;
(8)??約定經營者集中各方避免市場競爭的條款;
(9)??約定其他限制市場競爭的敏感條款;
(10)??多次相關交易的具體安排。
《反壟斷法》及其相關法規尚未對“實施集中”或“搶跑”的判定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反壟斷監管部門通常會關注以下幾類事件:進行股權的轉讓或完成工商登記的變更;支付交易款項或增加注冊資本;取得營業執照;派遣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或其它關鍵管理人員;以合資企業的名義與客戶或供應商簽訂合同等。
收集初步信息與界定相關市場
若初步調查與評估結果顯示,律師判斷有必要向反壟斷機構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則應搜集參與集中各方的初步資料,并對這些參與方的業務及產品展開深入的盡職調查,以便明確集中行為所關聯的市場范圍。建議盡職調查的方式可涵蓋問卷調查、電話咨詢、以及必要時進行的現場調查等。
通常情況下,在私募基金經營者的合并交易中,市場的劃分大致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參與合并的各方均為私募基金,這種交易并不涉及任何實業企業,也不會對實體業務造成競爭影響,因此,相關市場通常被定義為“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管理市場”。第二種情形是,私募基金進行投資或收購某實業企業或某塊實體業務,這時就需要依照一般經營者合并交易的常規做法,對相關產品進行深入研究,分析業務間的聯系,并精確地界定相關商品市場以及地域市場。
律師有權就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各類產品及其對應市場,編制相應的市場調查問卷,并要求相關經營者進行填寫。在編制問卷的過程中,律師還可行使電話訪談,以深入了解經營者的產品及市場狀況。在市場調查問卷和電話訪談環節,律師需針對不同產品的特性,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限于以下范疇:
律師需了解產品的定價、應用范圍、功能特性、品質優劣、技術特色、與同類產品的相似之處及區別、銷售途徑等相關信息,以便評估產品的需求替代性。所謂需求替代性,即從消費者需求出發,考量其對產品功能、品質的認可度、價格的接受程度以及獲取的便捷性等因素,進而判斷不同商品間可替代的程度。按照原則,從需求者的視角出發,商品間相互替代的程度越大,它們之間的競爭態勢也就越激烈;這樣的商品往往會被歸類為同一市場范疇。
律師需考察產品的制造技術、加工特色、轉型所需費用以及行業進入門檻等因素,進而判斷產品的供應替代性。所謂供應替代性,即從商家視角出發,依據其他廠商調整生產設備所需的投入、所承擔的風險以及進入目標市場的時間等條件,來評估不同商品間的可替代性。按照原則,若其他企業的生產設施改造投入較少,他們所承擔的額外風險自然較小,且能更快地提供與原商品緊密替代的產品,那么這種替代品的供應程度便會更高。因此,在確定相關市場以及識別市場參與者時,我們尤其需要考慮這種供給替代性。
律師需考察產品銷售的地域分布情況,同時關注國內外運輸費用及運輸特性,以及進口關稅和各地貿易壁壘等因素,以便準確界定相關市場的具體地域范圍。
律師需進一步探究,該產品的市場范圍是否與競爭對手的市場范圍相同,抑或形成了上下游產業鏈;若為上下游產業鏈,那么各方之間是否存在著緊密的供應鏈關系。
律師有權要求相關產品的銷售者對該產品在相關市場的競爭格局進行說明,同時探究該銷售者在市場中的具體位置,以此來對此次交易可能對市場競爭帶來的影響進行初步判斷。
在必要時,律師有權對參與集中各方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審查,且此審查可在集中經營者的辦公場所進行。此項現場審查工作涉及以下內容:
與銷售、采購、市場和生產等部門的主管展開交流,旨在深入掌握產品在生產、銷售、市場推廣等方面的詳細情況,從而明確相關市場及產品在該市場的競爭態勢。
深入生產車間進行實地調研,掌握企業的生產能力、產品生產的技術細節、工藝特性、生產流程、轉產所需成本以及生產模式等關鍵信息,從而有助于評估產品在市場上的替代可能性。
律師有權對經營者在現場存放的各類銷售、采購合同原始文件、合同登記簿或合同范本進行審查,從而掌握經營者的銷售途徑、核心供應商與客戶群體、以及產品在產業鏈上下游的市場關聯等關鍵信息。
律師通過實施問卷、電話咨詢以及實地考察等多種盡職調查手段,能夠明確產品所涉及的具體產品市場與地域市場,同時深入理解參與合并的各方在相關市場中的具體位置。在此基礎上,律師能夠對集中行為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的效應進行更深入的評估。針對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律師需全面考慮以下因素,以評估經營者集中行為對市場競爭可能產生的影響。
29.1 集中經營的企業在特定市場的占有率及其對市場的掌控能力至關重要。占有率是評估市場結構、企業及其競爭對手在市場中所處地位的關鍵因素。占有率直接揭示了市場結構、企業及其競爭對手在市場中的地位。在評估集中經營的企業是否獲得或增強市場掌控力時,律師可進一步全面考慮以下因素:
經營者參與集中后,其在相關市場的份額占比,以及該市場的競爭格局。
(2)??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產品或服務的替代程度;
匯總涉及市場內未參與合并的企業生產能力,同時評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參與合并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可替代性。
經營者在集中活動中對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的掌控力。
(5)??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商品購買方轉換供應商的能力;
(6)??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7)??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下游客戶的購買能力;
(8)??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在相關市場中,市場集中度普遍較高;通常來說,這一集中度越高,集中后的增量也越顯著;同時,這種集中現象導致排除或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
在探討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技術進步的影響時,我們必須全面評估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這包括進入的可能性、進入的及時性以及進入的充分性。
在技術發展的層面,企業通過合并,或許能夠更高效地匯聚技術研究的資源和力量,對技術發展帶來正面效應,從而抵消合并對市場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而且技術發展帶來的正面效應還能促進消費者利益的提升。然而,合并也可能對技術發展產生負面影響。這兩種情況都需要進行辯證分析,并針對具體案例進行判斷。
29.4 ?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影響。
對于消費者來說,經營者之間的合并或許能提升經濟效益,達成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優勢,減少產品成本,并豐富產品種類,進而對消費者的利益帶來正面效應。另一方面,這種集中可能增強參與者的市場操控能力,提升他們實施排斥或限制競爭策略的效力,進而使他們更傾向于通過提升售價、降低產品品質、控制產量與銷量、削減科技研發投入等手段,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
對于相關市場的其他參與者來說,經營者之間的合并或許能夠增強市場競爭力度,進而推動其他參與者提升產品品質,降低售價,從而提升消費者的利益。然而,另一方面,依托于通過集中所獲得的或增強的市場支配力,參與集中的企業或許能夠通過采取特定的經營策略或手段,遏制未參與集中的企業擴張規模或降低其競爭力,進而減少相關市場的競爭程度,這或許會對相關市場的上下游或關聯市場的競爭產生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效應。
經營者集中行為對國家經濟的成長具有積極作用,它能夠促進企業規模的擴大和市場競爭力的提升,進而增強經濟運作的效率,推動國家經濟的繁榮。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這種集中行為可能會損害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狀態和行業的持續發展,對國家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律師在評估時還需考慮諸多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集中行為對公共利益的潛在沖擊、對經濟效率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參與合并的企業是否正處于破產邊緣,以及市場上是否存在能夠抵消集中效應的買方力量等。
通常情況下,律師并不直接參與產品的生產或相關服務的提供。因此,在市場界定階段,律師的主要職責是發揮指導作用,這包括向參與合并的企業闡釋相關問題的內涵,提供分析的方向,協助搜集必要的信息,并從其他參與合并的企業那里收集相關的資料,最終協助客戶明確相關市場范圍。最終,關于相關市場的結論以及支撐這些結論的論據,需經過律師及參與合并的相關經營者的深入交流,并且需獲得參與合并的相關經營者的最終認可。
在界定相關市場階段,律師應與參與合并的各方主體進行深入交流,對于涉及專業領域和市場需求等事項,應及時向他們核實,以防止對專業產品問題的理解出現偏差。同時,對于參與合并的各方主體提供給律師的各類原始文件、數據等資料和信息,建議予以妥善保管。
決定適用的申報程序
在明確了相關市場范圍后,律師需依據經營者在該市場中所占份額的多少,同時考慮簡易案件程序的其他適用標準,進而對相關交易是否可以采用簡易案件申報流程作出評估。
簡易案件程序的適用條件如下:
在同一相關市場內,所有參與合并的企業所擁有的市場份額總和不足15%。
參與上下游市場且存在緊密聯系的企業,其在該兩個市場中的市場份額均未超過25%。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若不處于同一相關市場,且與交易無關的上下游關系,那么他們在各個相關市場中的市場份額均不超過25%。
經營者若在中國境外設立合資企業,該合資企業將不會在中國境內進行經濟活動。
經營者若在集中活動中購得海外企業股權或資產,該海外企業將不會在中國境內進行經濟運作。
由兩個或更多經營者共同管理的合資企業,其控制權被集中在其中一個或數個經營者手中。
律師在處理案件時需留意,即便案件滿足簡易程序的適用標準,一旦涉及經營者集中出現以下情況,便不能將其認定為簡易案件:
兩個或更多經營者共同管理的合資企業,若其中一個經營者對其實施了控制,那么該經營者與合資企業便構成了同一相關市場中的競爭對手,并且他們共同占據的市場份額超過了15%。
(2)??經營者集中涉及的相關市場難以界定;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經營者之間的合并可能對消費者及其他相關經營者帶來負面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反壟斷機構指出,存在可能對市場競爭造成負面效應的其他各種情況。
簡易案件與普通案件的申報程序各有不同,若案件符合簡易程序的適用標準,律師應向客戶詳細闡述簡易案件申報流程的特點,包括立案與公示的具體步驟,從而幫助客戶評估是否適宜以簡易案件的形式提交申報。
申報簡易案件時,申報人需填寫《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表》。該表在簡易案件立案后,將由反壟斷局在其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第三方,均有權向反壟斷局提交書面意見,就本案是否應被歸類為簡易案件表達看法。若第三方認為該公示案件不應被認定為簡易案件,他們需在公示期內向反壟斷局提出反對意見,并需提供相應的證據及聯系方式。
反壟斷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案件不應被歸類為簡易案件,則將取消其簡易案件的身份,并責令申報者依照普通案件流程重新提交申報,此舉可能引發案件審查周期的延長。
正式申報流程
律師可依據實際情況向客戶提供咨詢和建議,正式申報前,參與集中的企業有權就集中申報事宜向反壟斷機構提出協商請求。協商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可通過傳真、郵寄等途徑送達反壟斷機構。反壟斷機構在接到協商請求后,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擬協商的問題,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安排協商會議。
第39條?建議律師在為客戶準備商談申請文件時留意,向反壟斷機構提交的申請文件應包含以下要素:
(1)??交易概況、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等文件和資料;
(2)??擬商談問題;
(3)??參與商談人員的姓名、國籍、單位及職務;
(4)??建議的商談時間;
(5)??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
第40條規定,交易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并且具備相對確定性;同時,商談的議題必須與即將申報或已經申報的集中交易緊密相關。在此情況下,律師可以為客戶提出以下商談事項的建議:
交易是否需要提交申報手續,這涉及到相關交易是否構成經營者集中,以及是否滿足申報的門檻標準等問題。
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涵蓋了資料的信息類別、呈現方式、具體內容以及詳盡程度等方面。
具體涉及法律和事實的考量,這包括對相關商品市場及地域市場的界定,以及是否符合《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等相關要求。
對申報及審核流程給予指導,內容涵蓋申報的具體時間、申報主體的責任、申報與審核的期限規定、簡易案件申報的具體步驟、非簡易案件申報的具體流程,以及審核流程等方面。
(5)??其他相關問題。例如交易是否存在未依法申報問題等。
律師能夠幫助客戶進行上述商談申請的撰寫及遞交。在商談活動開展之前,律師必須做好詳盡的準備工作,并與客戶進行充分溝通,以便對即將商談的事項形成初步的看法。在商談進行時,律師應認真聽取反壟斷局的指導意見,熟練運用商談技巧,力求在商談中取得成效,初步解決相關的問題。
依據前述初步調查的評估結果,以及與反壟斷部門進行的溝通協商,律師與客戶可以共同商討決定是否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材料,并探討具體的申報方式。
若經營者需提交集中申報,律師可提供協助,幫助集中經營的主體完成正式申報文件的編制工作。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普通程序申報文件和簡易程序申報文件。提交的申報文件和材料應主要涵蓋以下內容:
申報材料需詳細列出參與合并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業務范圍以及計劃合并的具體時間。申報者需提供身份或注冊證明,對于境外申報者,還需附加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及認證材料。如由代理人代為申報,則需提交申報者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具體涵蓋:交易活動的基本情況;明確的市場范圍;參與合并的企業在相應市場的占有率及其對市場的支配能力;主要競爭對手及其市場份額;市場的集中程度;市場的準入情況;行業的當前發展狀況;合并對市場競爭格局、行業發展、技術革新、國民經濟、消費者及其他經營者的綜合影響;合并對相關市場競爭效果的評估及其依據。
(3)須審查的協議及相關文檔,涵蓋了包括但不限于各種協議文本,例如正式的協議文件、契約以及相關補充材料等。
參與集中經營的主體,需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通過的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5)??反壟斷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44條規定,除了上述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之外,律師還可以向客戶和其他申報者建議,他們可以自主提供對反壟斷局審查該合并案件及作出決策有益的其他文件和資料。這些資料可能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以及支持合并的各類研究分析報告等。
關于申報材料中客戶或客戶委托的第三方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信息,律師應予以細致審查,以驗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及相關性,并有權要求客戶向其提交確認文件。
律師應向申報者指出,所提交的文件與資料必須以中文編寫。若文件或資料原本為外文書寫,申報者需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及外文原件。若文件或資料為副本、復印件或傳真,申報者需按照反壟斷局的規定提供原件以供核實。對于篇幅較長的外文文件或資料,申報者可選擇提交中文摘要及外文原件。反壟斷機構有權根據實際工作需求,責令申報方額外提供所有文件內容的中文譯本。
在提交申報材料的過程中,必須一并上交申報文件和資料的公開版以及保密版,并且需要對申報文件和資料中所含的商業機密以及所有需要保密的內容做出明確的標記。
申報表公開的非保密版本需包含以下信息,具體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經營者的中文名稱、注冊地或自然人國籍、成立日期、上市狀況(含上市與否、上市時間和地點)、主要業務范圍、全球和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境內關聯實體的相關情況;集中經營者的最終控制人相關信息;交易的基本情況,如交易名稱、類型、流程、金額、涉及的行業、產品及地域等;本交易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申報及進展狀況;交易動因及經濟合理性分析;相關產品和地域市場的界定原因及結論;市場競爭狀況的說明、集中經營者和主要競爭者在相關市場中的市場份額;市場進入狀況。
上述資料里,關于營業額、交易額以及市場占有率等數值,可以以區間值的形式進行呈現,需要注意的是,營業額和交易額的區間范圍不得超出10%,而市場份額的區間范圍則不得超出5%。
律師應提醒申報者注意,若所提交的文件或資料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存在誤差,反壟斷局可能將發出補充問題清單,責令申報者對問題進行詳細闡述或補充相關文件。申報者需在反壟斷局設定的時限內完成補充、修正、澄清及說明。若超過規定期限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將視同未進行申報處理。
建議律師在經營者集中申報與審查環節所產生的工作記錄、所獲取的相關文件、會議紀要以及談話記錄等資料,應整理成工作底稿進行妥善保存,以備后續查閱。
在經營者集中申報及審查過程中,律師應與客戶保持高度關注,對集中涉及的第三方競爭者的立場保持敏感。一旦需要,律師可主動與行業協會、行業監管部門以及消費者團體等建立聯系和交流。
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資料之后,律師應與反壟斷局審查人員保持緊密聯系,幫助客戶推動案件受理流程。一旦反壟斷局就申報資料提出補充問題,律師應建議客戶在規定時間內準備好并提交相應的答復。
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審查與決定
在審查階段,反壟斷機構有權要求申報方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同時,申報方也有權自行提供對反壟斷機構審查及決策有助的文件和資料。參與合并的企業可通過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途徑,向反壟斷機構提交與申報事項相關的書面說明。
律師應向申報者提醒,若遇到以下情況,反壟斷監管機構有權暫停審查期限的計算,并且需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經營者:
經營者未按規定上交相關文件與資料,這導致審查流程無法正常開展。
若遇對經營者集中審查產生重大影響的全新情況或事實,若未進行核實,將使得審查進程受阻。
需對經營者集中所設的限制性條款進行深入評估,同時,經營者已提出暫停集中的申請。
自相關情況被消除之時起,審查的期限將持續進行,同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以書面形式向經營者發出通知。
在審查階段,反壟斷機構有可能會向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運營者以及消費者等不同單位或個人征詢看法。
在審查階段,反壟斷機構有權舉辦聽證會。對于必須舉行聽證的經營者合并事宜,若律師接受申報方的委托,則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等相關法規,律師需協助申報方籌備聽證所需的各項文件。
若經審查,反壟斷局發現經營者集中可能產生或已產生妨礙、限制市場競爭的后果,將通知申報方,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允許有意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交書面反饋。該反饋需包含相關事實和依據,并附上相應的證據材料。
為了消除或降低經營者集中可能帶來的反競爭影響,律師可向參與合并的企業提出制定一系列調整集中交易的限制性條件,并要求其作出相應的承諾。反壟斷機構將對相關承諾方案進行審核,若認定該方案未能有效降低因合并而對市場競爭產生的負面影響,則可與涉及合并的企業進行協商,并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新的承諾方案,以限制可能的不利競爭行為。
根據經營者集中交易的具體情況,限制性條件可以包括如下種類:
將實體財產、專利權等無形財產或與之相關的權益等構成要素進行分離。
開放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的提供、關鍵技術的授權(涉及專利、專有技術以及其它知識產權)、以及結束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要求。
(3)??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針對附加的約束性條件獲準的企業合并,律師應建議申報方遵循這些條件所規定的責任,同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反壟斷機構提交關于這些條件執行狀況的匯報。反壟斷局將自行執行或委托他人(這些受托人包括負責監督和負責剝離的受托人,他們必須由有責任遵守限制性條件的經營者指派,并且必須通過反壟斷局的評估和確認)來對那些參與企業合并的經營者執行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
若客戶對反壟斷局做出的經營者集中審查結果持有不同意見,律師可以向客戶指出,他們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若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滿意,客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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