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律師辦理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業務操作指引(2024)
2025-05-31 02:02:05發布 瀏覽7943次 信息編號:2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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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律師辦理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業務操作指引(2024)
本指南于2024年12月16日經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并開始實施一年。在此試行階段,若您有任何修改意見,敬請點擊該鏈接進行反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指引概述
第二節 適用范圍
第二章 管轄及起訴應訴
第一節 管轄
第二節 起訴與應訴
第三章 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第二節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具體情形
第四章中,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未履行其應盡的誠信責任,導致債權人的利益遭受了損害。
第一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
第二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盡責的典型情形及責任承擔
第五章 公司違法減資損害債權人利益
第一節 訴訟概述
第二節 舉證責任
第三節 常見違法減資情形
第六章 清算過程中相關主體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第一節 訴訟概述
第二節 清算過程中關鍵問題的認定
第七章 與司法審計相關的問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節?指引概述
《公司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并通過,正式實施日期定于2024年7月1日。修訂后的《公司法》在諸多方面進行了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資本制度的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以及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的強化,同時,對于債權人的保護措施也得以進一步豐富和加強。為使律師在處理涉及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責任糾紛等業務時能夠遵循規范,充分展現其在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作用,依據《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規范,特此編制本指導文件。
本指引所指的債權公司,專指那些對公司擁有債權且與該公司無任何關聯的個體、企業法人或非企業法人團體。
本指引所指的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的行為,涵蓋了公司股東違法進行資本減縮、不當利用公司法人獨立身份和股東有限責任,還包括公司的不規范清算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失職行為,這些行為導致公司資產的非正常減少,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嚴重傷害。
本指引中提到的責任,專指因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節?適用范圍
本指引針對律師在處理涉及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的糾紛案件時,提供了基本的操作指南和關鍵的工作要點提示。
第二章?管轄及起訴應訴
第一節?管轄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明確指出,針對一些涉及公司的糾紛案件,應采取“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特定地域管轄原則。該原則通過列舉具體案例的方式予以規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二條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了涉及特殊地域管轄的、與公司相關的糾紛案件適用范圍。
對于超出規定范圍的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責任爭議案件,通常需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法解釋》中有關地域管轄的普遍性條款來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具體而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和《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此類糾紛案件應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被告居住地的法院負責審理。
第二節?起訴與應訴
第七條規定,在涉及債權人權益保護的相關爭議中,應依據權利和利益遭受的損失種類與程度,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通過界定案件性質和法律關系,具體闡述訴訟請求的內容以及被告的界定范圍。
涉及債權人權益保障的爭議,可能涉及以下案件類型,但不限于: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害公司債權人權益的責任爭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引起的糾紛、清算過程中的責任爭議等。
第八條規定了涉及債權人權益保護的訴訟事項,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通過拓寬債務承擔者的范圍、擴大責任財產的覆蓋面等手段,來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在這些案件中,被告可以依據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從否認被指控的事實及其性質、提升案件事實的證明難度、否認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多個角度出發,采取相應的訴訟應對措施。
在律師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活動時,需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思考:
(一)未出現股東利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進行濫用、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出資責任、擅自撤資等違規行為。
(二)并未出現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疏于履行清算職責的情況,也未違反其應盡的忠誠和勤勉義務。
相關行為系合理且正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商業判斷的關聯交易。
(四)未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增加了公司利益;
(五)未產生債權人利益受損的現實風險;
(六)與債權人利益受損不存在因果關系,或不存在重大過錯。
第三章?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第一節?訴訟概述
第九條所述涉及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的爭議,可進一步劃分為兩類:一是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的糾紛,二是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的爭議。
第十條所述,公司股東若利用公司法人獨立身份及股東有限責任規避債務,導致債權人權益受損,此乃損害債權人利益之典型情形。若遇此類事件,債權人有權要求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共同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律師工作提示】公司法確立了公司獨立法人地位與股東有限責任兩項核心原則。若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導致公司債務無法清償,則該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是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目的是糾正當特定法律事實出現時,有限責任制度對債權人保護不足的問題。
除債務人公司及其責任股東之外,那些在協助實際控制人進行損害行為的過程中扮演角色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同樣有可能被列為案件的共同被告。
實際控制人系指那些憑借投資關聯、協議或其他方式,對公司的運營擁有實際操控能力的人員。此類人員可被列為侵害公司債權人權益糾紛案件的被告。
【律師工作提示】在探討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問題時,其核心在于如何評估該主體對公司的掌控程度。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律師需考慮特定主體對股東大會決議的潛在影響、對董事會決議的潛在影響、在提名及任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公司股東持股及其變動狀況、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代表公司進行對外交涉的能力以及公司資金流動的方向等多方面因素,以論證該主體是否真正掌控公司。
若債權人察覺到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遭到股東的不當利用,進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在提起訴訟的過程中,可依據以下幾種情況來明確各方的訴訟角色。
債權人已通過生效的裁決確認了對債務人公司的債權,若其再次提起訴訟,旨在否認公司的法人資格,并要求股東對債務承擔共同責任,則應將股東列為被告,而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在債權人就債務人公司所擁有的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過程中,若債權人同時提出對公司人格的否認訴訟,并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則應將公司和股東列為共同被告。
若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公司的債權尚未得到法院生效判決的確認,其若直接向法院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并要求公司股東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則必須將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一同列入訴訟名單。若未將公司列為被告,法院有可能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第二節?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具體情形
第十四條中,確定人格混同的關鍵評判依據在于公司是否具備自主意識和自主資產。
第十五條,《公司法》僅對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作出了基本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公司人格否認現象常表現為以下三種典型情況:一是人格混同,二是過度支配與控制,三是資本嚴重不足。
第十六條?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可綜合考慮如下財務因素:
(一)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股東若動用公司資金來清償個人債務,或者將公司資金無償提供給關聯企業使用,且未在財務記錄中進行相應登記的。
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未作區分,導致公司資產與股東資產難以辨別。
(四)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五)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六)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律師工作提示】在處理財務混同問題時,可能需要收集的證明材料有:銀行賬戶開設資料、賬戶資金往來記錄、銀行收付款據、轉賬證明、會計記錄、財務賬本、會計賬簿等;審計文件、會計報表、專項審計文件、調查文件、咨詢文件等;交易協議、增值稅發票、付款申請書、付款指令函件、結算憑證等;集團或公司內部的管理規定、操作辦法等;財產權屬證明文件、稅款繳納證明等;公司、股東及相關員工的詢問記錄、陳述、承諾、解釋、協議等。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第2期(總第292期)刊登了海南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三亞凱利投資有限公司、張偉男等人之間的合同效力確認糾紛案件。在該案件中,法院作出如下觀點:若公司股東僅有單次轉移公司資金的行為,此行為尚不足以否定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因此,不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判決公司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判定人格混同的過程中,法院必須綜合考慮多個要素,包括判斷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意志、公司及股東的資產是否混淆且難以辨別、是否存在其他混同現象等。
第十七條除了財務上的混淆之外,在評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構成人格上的混淆時,還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運作與股東活動存在混淆現象,具體體現為:公司及其股東或關聯企業間的實際經營活動存在部分或全部的交集。
公司內部員工身份與股東身份存在混淆,尤其是財務部門人員。需特別留意公司實際掌控者、股東、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總經理、財務主管以及業務人員等角色是否重疊,特別是財務部門人員(包括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另外,還需關注關聯公司間的控股股東之間是否存在密切關系(例如親屬、同學或戰友等),這同樣是判斷人員混淆的重要考量點。
公司注冊地址與股東居住地存在重合現象。具體表現為:公司的辦公地點、核心設施與股東或其關聯企業的運營地點、關鍵設備相一致。
【律師工作提示】在處理業務混同、人員混同以及住所混同等事項時,可能需要收集的證明材料涵蓋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檔案、官方網頁信息、內部規章制度、業務操作手冊、企業出版物、招聘公告、年度財務報告、租賃協議、往來信函及信紙、員工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相關業務人員的聯系方式、交易合同以及文件簽署記錄等多種文件。
第十八條所述的過度支配與控制,意指公司控股股東對公司的過度操控與干涉,通過操控公司的決策流程,導致公司完全失去自主性,變成控股股東的附庸或傀儡。在實際情況中,這種情形往往表現為:
(一)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
母公司與子公司,或者子公司相互之間若發生交易,那么所得利潤將歸其中一方所有,而由此產生的虧損則需由另一方負責承擔。
首先,從原公司提取資金,接著,組建一家經營目標與原公司相似或相近的新公司,以此手段規避原公司的債務責任。
解散企業后,若在原企業地點、設施、員工基礎上,以類似或相同的商業目標另行成立新公司,意圖規避原企業債務的。
(五)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
律師在處理工作時,需關注公司被控制的行為是否正當合理,這是判斷控制是否過度的關鍵。如果股東企圖借助公司的有限責任和主導地位來追求個人利益,比如規避法律規定的義務、逃避合同中的責任等,進而嚴重侵害債權人的權益,那么股東的這種控制行為便失去了正當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條所述資本嚴重短缺,意指自公司成立起,股東實際注入的資本金額與公司運營所面臨的風險不成正比。股東以微薄資本進行超出自身能力的經營,這顯示出他們缺乏經營公司的誠意,本質上是通過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將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
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公司有時會采用類似風險投資的策略,即“以小博大”,以期獲得更大的經濟收益。鑒于此,法院在處理此類人格否認的認定時,通常需要全面細致地考量,并保持審慎的態度。特別強調,"顯著"是核心要素,意指公司的資本規模與面臨經營風險之間的比例失衡,通常被認為是相當明顯的。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法院往往依據公司所從事行業的特性、運營規模等因素,來評估股東投入的資本與公司運營中潛在的風險是否呈現出明顯的不協調。“持續”作為前提條件,此類“明顯”的不相符情況并非單次行為就能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而應當是持續一定時期內的行為,唯有如此,才能認定公司是出于故意。法官在此通常擁有一定的判斷權,然而通常情況下,超過一年則可視為已達到“一定時間段”的要求。至于“過錯”,則是構成要件之一,股東在主觀上缺乏經營公司的真實意愿,惡意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在“劉偉升與唐明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斷:鑒于公司因虛假宣傳及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其股東卻將公司注冊資本從300萬元驟減至3萬元。這種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實際投資金額與公司經營所面臨的風險嚴重不匹配,顯然缺乏經營公司的真實意愿。
第二十條所述公司人格的橫向否認,涉及控股股東對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控制,他們通過濫用權力,導致這些公司財產界限模糊、財務狀況混淆,利益互相輸送,進而喪失了自身的獨立性,成為控股股東規避債務、從事非法經營乃至違法犯罪的手段。在此情況下,可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否認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法人資格,并判決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律師工作提示】關聯公司的表現形態多樣,關聯程度不一。從外觀上觀察,關聯公司大體上可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表面上看存在關聯性,這類公司往往由同一個實際控制者,比如個人或家族,進行統一管理,亦或是公司間存在相互持股、管理層交叉任職,股東身份相同或股東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典型的例子就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情況,這類公司之間的關聯性較為明顯。此類公司表面上看是獨立的,它們之間并無持股、投資等關聯,股東、法定代表人以及高管均不相同,然而,它們可能通過業務協作、協議控制等方式形成利益上的聯系,這種聯系極其隱秘,不易被察覺和做出準確判斷。其次,即便表面上看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實體,它們在財務、人事和業務方面也可能出現交叉重疊的現象,且界限模糊。若僅僅因為它們不屬于“關聯公司”這一范疇,就預先排除人格混同或過度控制的可能,這種做法顯然是不恰當的。在審判過程中,法院通常秉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綜合考慮行為要件的具體要素進行判斷,特別是要分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著持續的、頻繁的整體利益協調關系。
需特別關注以下情況:首先,控制股東可能通過掌握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對未直接擔任股東的實際控制權進行綜合評估。比如,控制股東可能通過親屬、朋友或情人的關系來操控公司。其次,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之間可能存在財產界限模糊、財務混淆、利益相互輸送以及法人獨立性的喪失等問題。在此情形下,舉證責任通常落在債權人一方(但單一股東的公司除外)。
此外,盡管逆向人格否認尚未獲得法律明文確認,但在司法實踐中,已有若干案例表明了對這一觀點的支持。例如,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發布的第九批精選答問中,便對逆向人格否認表示了肯定態度。可以預見,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認可逆向人格否認的觀點有望逐漸占據主導地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揭曉了2022年度商事審判領域的十大經典案例,其中第八位是某建設公司針對商貿甲公司及其它相關方提起的追償權爭議案件(案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魯民終1206號)。該案裁判的關鍵在于,關聯公司之間的人格混同往往是通過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在各個公司之間隨意調動、處理資產以及債權債務關系來實現的。由于這種控制權的濫用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因此,所有關聯公司應當被視為一個整體,共同承擔并清償相關的債務。公司對于人格橫向否認的判斷,必須滿足以下兩個前提條件:首先,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者對關聯企業施加的控制權已達到濫用的地步,對此需核實以下兩點事實:一是各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關聯關系的確立應以債務產生的時間點為起點,而非訴訟階段;二是關聯企業之間是否因控制權的濫用而導致人格的混淆,這主要需從經營業務、人員配置、組織架構、資產以及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審查,看是否存在混淆的情況。此行為對公司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嚴重傷害,其判斷依據應當是基礎關系債務人對外償還債務的能力是否因為控制人的濫用控制權而遭受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控股股東通過親屬紐帶、下屬關系以及其他方式,對多家存在關聯的公司實施了過度的操控與干預,造成這些關聯公司之間的財產界限模糊、財務狀況混淆,利益相互輸送,因此應當對相關關聯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否認,并判決其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節?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僅有一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若該股東無法證實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相互獨立,則需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律師工作提示】在單一股東企業的情形下,若需證明股東與公司各自獨立,通常可選用提交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等手段。在進行證明時,應特別關注并強調股東與公司財產的獨立性。
第二十二條規定,若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僅有一名股東作為被執行人,且其資產不足以償還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債務,股東又未能證明公司資產與其個人資產是相互獨立的,那么債權人作為申請執行人,有權提出申請,要求將這名股東變更為被執行人,并要求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中,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未履行其應盡的誠信責任,導致債權人的利益遭受了損害。
第一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
第二十三條規定,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對本公司有忠誠之責,需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不發生沖突,同時嚴禁他們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非法利益。
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對本公司承擔著盡職盡責的責任,他們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展現出管理者應有的合理關注和謹慎。
【律師工作提示】所謂高級管理人員,涵蓋公司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主管,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還包括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相關人員。
第二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盡責的典型情形及責任承擔
第二十四條,若股東在公司增資過程中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那些因未履行忠實勤勉義務而導致出資未能足額到位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承擔了責任之后,有權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規定,若股東抽逃出資,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未能償還的公司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協助抽逃出資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也需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若公司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削減注冊資本,導致公司遭受損失,那么負有責任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對由此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規定,若董事作為清算組成員,若其執行的清算方案未經確認,導致公司或債權人遭受損失,債權人有權要求這些董事對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十八條規定,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內組建清算組啟動清算程序,進而導致公司資產價值下降、流失、損壞或徹底消失,那么債權人有權要求這些董事在其所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司董事未能盡職盡責,致使公司的主要資產、賬簿以及關鍵文件等遺失,進而使得清算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上述董事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定,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在公司解散之后,故意對公司資產進行不當處理,導致債權人遭受損失,或者未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而以偽造的清算報告欺騙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手續,債權人有權要求這些董事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規定,若公司未完成清算程序便進行注銷登記,致使清算工作無法進行,當債權人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時,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給予支持。
第五章?公司違法減資損害債權人利益
第一節?訴訟概述
第三十一條如有違反《公司法》規定而削減注冊資本的行為,股東需退還所收資金,對減少的股東出資應予恢復;若因此給公司帶來損失,股東以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若公司注冊資本減少不當,將嚴重損害其對外債務的償還能力,從而威脅到債權人的利益。在司法領域,普遍觀點是,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規定,當公司進行注冊資本減少的操作時,若由此引發的民事糾紛涉及減資,則屬于公司減資糾紛。若公司減資行為本身存在爭議,比如減資程序的合法性、減資行為是否損害了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等問題導致糾紛,那么這種情況下的爭議可以依據本條案由進行處理。
第二節?舉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規定,若公司違法進行減資并造成債權人權益受損,舉證責任應落在債權人一方,這意味著債權人必須提供相關證據來證實公司的減資行為違法,并且這一行為確實對其利益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
【律師工作提示】關于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具體可注意以下幾項:
債權人需出示證實債權成立的生效判決文件,亦或提供書面協議、交易記錄、結算證明等證實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材料;若雙方間有長期業務交流,則可額外提供對賬記錄、往來信函等輔助性證據。
(二)需證實公司違法削減資本的事實。債權人需提交被告公司資本減縮前后的注冊資金變動資料、公司章程、股東大會的決議等相關證明,以證實被告公司確實進行了減資。債權人還需提供證據,以證明被告公司在減資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序,例如未依照法律規定通知債權人、未依法進行公告等情形。
(三)需證實損失與因果關聯。債權方需承擔證明因被告公司違法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的實際經濟損失的義務。在此基礎上,債權方還需提供更多證據,以明確其遭受的損失與被告公司違法減資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第三節?常見違法減資情形
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實際情況中,違法減少注冊資本的情形通常涉及決議制定程序的不合法、通知債權人流程的不合規,以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文件存在不實之處等。
【律師工作提示】若公司在減資過程中未能遵循《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序性規范,此舉將構成違法減資行為。具體情形涵蓋:,
(一)若違反內部規定,那么減資決議的效力將存在缺陷。具體表現包括:首先,未達到特別多數決的標準;其次,在存在類別股股東的情況下,未執行優先股股東的特別多數決程序;最后,違反了非同比減資的禁止性規定及其例外條款。
(二)若違反了相關外部程序,例如未執行債權人保護的相關規定。具體表現為:一是未對債權人進行通知并公開相關信息;二是公司未能滿足債權人的償還或擔保要求。
第三十五條中關于“已知或應知債權人”的界定如下:在公司作出減資決定之際,若債權尚未形成,則不屬于已知債權范疇。一旦公司作出減資決定時,債權已通過法律文書得到確認,則視為已知債權。同時,若債權正處于訴訟審理階段,也應被視為已知債權。此外,若在公司作出減資決定時,債權有還款協議或對賬單作為確認依據,同樣屬于已知債權。
第六章?清算過程中相關主體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第一節?訴訟概述
第三十六條在清算程序中,若涉及任何主體對債權人權益造成損害的爭議,債權人將作為起訴方,而被告可能包括那些實施了侵權行為的清算責任人、清算小組成員,亦或是那些指使清算責任人或清算小組成員采取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行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律師工作提示】若公司因章程所定營業期限到期或因章程中其他解散條件觸發而解散,或因股東會作出解散決定,亦或因合并、分立需求而需解散,或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則必須進行清算。董事作為公司清算的法定責任人,須在解散事由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成立清算小組并啟動清算程序。清算委員會由董事們構成,但若公司規章有所不同或股東大會作出其他選擇,則不在此列。若清算責任人未能按時履行清算職責,導致債權人遭受損失,則需對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清算組成員在執行清算任務時,需恪守忠誠與勤勉的原則。若清算組成員疏于履行其職責,導致公司遭受損失,需對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系故意或因重大疏忽導致債權人受損,亦需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即指清算責任人在具備履行清算責任的能力時,故意進行拖延或拒絕執行責任,亦或是由于疏忽大意導致無法完成清算任務的行為。
若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在清算過程中受到損害,相應的訴訟案件應被定性為“清算責任糾紛”。
【律師工作提示】在公司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各種清算責任方面的爭議,這些爭議的類型主要包括:
(一)因清算義務人違反清算義務產生的糾紛
清算責任主體若未按時完成清算職責,導致債權人遭受損害,則需對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
清算義務人違反其職責的主要表現包括: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組建清算小組啟動清算程序,致使公司資產價值下降、流失、損壞或消失,亦或因疏于履行職責,導致公司關鍵資產、賬簿、重要文件等遺失;公司解散后,清算義務人惡意處置資產,給債權人帶來損失,或未依法進行清算,通過偽造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手續;此外,公司未經清算便辦理注銷登記,使得公司無法完成清算工作。需特別注意,清算義務人可能導致的債權人損失情況應嚴格限定為:未能在規定的法定時間內組建清算小組啟動清算程序,從而引發公司資產價值下降、流失、損毀或消失,或者清算義務人因疏于履行職責,致使公司關鍵資產、賬簿、重要文件等不復存在。
(二)因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期間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產生的糾紛
清算組成員在執行職責時,若出現以下行為,即被視為違規:清算組未按照規定程序完成通知和公告的義務,致使債權人未能及時申報債權,從而未能得到相應的清償;清算組實施未經股東會或法院批準的清算計劃,導致公司或債權人遭受了經濟損失。
(三)因股東違反簡易注銷承諾產生的糾紛
若企業依照簡化流程辦理注銷登記,若股東承諾不真實,那么對于注銷登記前存在的債務,所有股東需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如果股東在清算過程中或被強制注銷時,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那么該股東與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需在未出資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若股東有抽逃出資的行為,那么涉及的相關責任人員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公司被強制注銷產生的糾紛
公司一旦被強制撤銷注冊,自身并未完成清算程序,原股東的出資責任可能尚未完全履行,清算責任人依舊負有組織清算的職責,即使股東和清算責任人未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依舊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清算過程中關鍵問題的認定
第三十八條?關于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公告構成了清算過程中的一個法定步驟,其針對的是未知的債權人群體,清算小組不得將公告作為書面通知的替代。對于那些已知的債權人,清算小組必須依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分別以書面方式發出通知。在清算小組清楚知曉存在已知債權人的情況下,若僅通過公告手段,并未直接向已知債權人通報公司清算事宜,那么應視為清算小組成員有過錯行為。
對于惡意處置公司資產、進行虛假清算等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具體情形涵蓋:清算組違背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在清算期間擅自召開股東會議,并提交了虛假的清算報告,在報告中虛構負債項目;在編制的注銷清算報告中包含不實陳述,宣稱公司債務已完全償還,但與公司實際債務狀況及償還事實不符;故意拖延清算進程,或者未真正開展清算工作,反而編造清算結果;在公司注銷之后,未依照清算報告執行剩余財產的分配計劃。
第三十九條?在處理“清算責任糾紛”相關事項時,對于債權人權益遭受損害的因果關系的判定:
“所謂‘因果關系’,意指在清算過程中,若清算義務人或清算組成員的行為失當,可能會造成公司清算受阻或資產價值下降,從而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考慮到債權人實際上難以全面了解公司運作狀況及財務資料,在確定因果關系時,《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5條明確規定了舉證責任的轉移:一旦公司債權人對于“公司無法清算”以及“債權未能得到償還”的必要事實進行了初步證明,清算義務人和清算小組成員需對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抗辯進行舉證,例如,他們可以提出“在公司應當清算之時,公司已經沒有財產”的論點。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認定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司未依照法律規定完成清算程序,而這并非是由于清算義務人或清算組成員未能盡職盡責履行其應盡義務所導致的。
第四十條對“清算責任糾紛”中,債權人可提出的賠償范圍進行明確界定:
在清算過程中,若涉及主體造成公司債權受損,其行為本質上屬于侵權。債權人有權向這些主體要求賠償,賠償范圍包括:因主體不當行為造成公司債權難以實現的部分。若主體未履行清算職責,導致公司資產價值下降、流失、損壞或消失,或惡意處置公司資產,債權人可要求賠償的范圍則包括:在上述情況未發生時,其債權本應能夠實現的部分。若相關主體的不當行為致使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清算便被注銷,那么債權人將失去隨時要求債務人公司償還債務的權益,故此,相關主體需對債務人的所有債務負責償還,即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相關主體對其債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此外,若清算義務人或清算組成員在清算過程中行為失當,導致債權人遭受損失,則該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根據法律規定,涉事主體應承擔連帶責任,且債權人有權向所有或部分相關主體提出權利主張。鑒于清算義務人和清算組成員處于相同的法律地位,他們在內部責任分配上不能以任何方式對抗債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關于“清算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
債權人對相關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其性質屬于侵權債務,故而需遵循訴訟時效的規定。然而,在清算責任爭議案件中,往往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首先是債權人與債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聯系;其次是債權人與在清算過程中違反職責的相關當事人之間因侵權責任產生的法律關系。基于這兩種法律關系,債權人所擁有的請求權在訴訟時效的計算起點上存在差異。自期限屆滿之刻起,針對前者進行計算;而對于后者,則從債權人得知或理應知曉權利受損及義務人身份之時開始計時。
在司法實踐中,清算責任糾紛訴訟時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起算時間上。法院一般會依據公司是否已經出現解散的緣由,以及公司債權人是否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緣由,來決定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由于公司債權人若對債務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所了解或理應知曉,他們便需密切關注該公司的運營情況,并且相應地,他們應當掌握在清算過程中相關主體是否有不當行為,以及這些行為是否導致了他們自身債權的損害。此外,在清算階段,若公司債權人僅對公司提出債權要求,而未向侵害其權利的當事人提出訴求,那么其對公司的債權主張并不能導致其對相關當事人債權訴訟時效的終止。
第七章?與司法審計相關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規定,律師在處理涉及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的責任糾紛案件過程中,可以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主動提出進行司法審計的請求,亦或是協助法院根據其職權主動啟動的司法審計程序。
第四十三條,啟動適宜的司法審計流程,能夠有效揭示公司是否存在可能損害債權人權益的各種情況。
(一)公司實施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逃避債務的;
股東未能按照約定實際出資,擅自撤回出資,或者違反規定減少注冊資本,這些行為均侵犯了公司資本的充足性。
股東與實際控制人若利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規避債務責任。
(四)公司錯誤報告、虛假報告財務情況的;
(五)其他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律師工作提示】在處理涉及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的糾紛案件時,律師需關注司法審計報告的適用情形,這些情形涵蓋了但不限于:
若司法審計報告揭示訴訟或執行對象持有被隱藏或轉移的資產,法院可據此報告作出判決或執行,以維護債權人權益;若審計揭示債務形成后,訴訟或執行對象惡意將資產轉移至第三方,律師可代表債權人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取消非法轉移資產,確保債務得到償還;若審計顯示訴訟或執行對象對第三方擁有到期債權卻未履行,律師可代表當事人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迫使第三方履行債務。
若報告的結論顯示股東或出資人未按約定足額出資或擅自撤資,律師有權代表債權人,將股東追加為被告或被執行人,并要求其在出資不足或撤資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報告顯示,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無法履行償還義務。若訴訟或執行過程中,對方也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律師可代表債權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未到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的部分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律師還可以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八章?附?則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它并非強制性的或規范性的條文,其目的僅在于為律師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提供參考。
【執筆人(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明星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
王麗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
王競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車麗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
石舫
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
白樹彩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
劉韻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李劍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
李洪燈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
沈銘澤
上海功承灜泰律師事務所
張政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
張婧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金錚錚
上海道舍律師事務所
徐啟迪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褚文沁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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